選任律師是否限於當事人本人? 上層分類:刑事常見問題 分類:偵訊 列印 Email 選任律師是否限於當事人本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所以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不限於本人。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