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11條
刺探搜集國防秘密罪


1.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收集國防秘密罪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係以行 為人非法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為犯罪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