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99條
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1.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
偽造貨幣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定意圖供偽造幣券之用而收受器械原料罪,必須所 收受者,確係能供偽造幣券之器械原料方足成立,否則僅被告主觀上有惡 性之表現,而實際收受者並非偽造幣券之器械原料,即不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