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1條 聲請變更羈押處所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2.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