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條 留存物之準用規定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