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2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二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