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3條 聲請證據保全之管轄機關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1.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