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條 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判決駁回補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
1.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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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56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7、378 條
要旨:
上訴有無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及上訴權已否喪失,為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如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而逕為實體上之審判者,其判決自屬違 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