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1.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