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 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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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1.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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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2 年台非字第 1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之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始得為之,其在第二審所稱之法院,乃專指由推事三員組織之合議庭(狹義法院)而言,此種法院對於公示送達之許可,自應以推事三員簽名之裁定行之,殊非該法院之行政首長所能代為,原法院未經正式裁定為公示送達之許可,僅以公告式之行政文稿出之,自非適法,因之公示送達本身尚未發生效力,其判決即無從確定,更無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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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非字第 4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要旨:
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 ,得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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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6 年台非字第 167 號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2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59、62、441 條
要旨:
非常上訴以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自明,如判決尚未確定,則雖發見該案件之審判程序有所違背,儘可依通常上訴程序救濟,要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公示送達,以被告之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始得為之,如被告所在地甚明,不向其所在地送達,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以為送達,即不發生送達之效力,對於在軍隊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明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並亦為刑事訴訟程序所應準用,既有此特別規定,自亦不能視為所在不明,倘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送達,即不能發生送達之效力,從而此項方式所送達之判決,無由確定,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