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17條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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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5-17 條
1.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