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職權裁定迴避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1.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推事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2.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