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張貼他人求愛文字,是否觸法?


網路上張貼他人求愛文字,是否觸法?


被告於網路上刊登(喜歡做愛歡迎來電一夜情),並公布陳XX電話(信箱),客觀上已經可以使人誤認陳XX本人有渴望性需求、徵求性伴侶之不名譽情事,被告偽造文書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陳XX。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簡字第三六六二號判決)、「丁○○係李○○之妹婿,明知李○○之小名為小玲,且將子女托劉○○之妻代為照顧,故假日時均借住劉○生處,竟意圖散佈於眾,以網址在網路上以李○○之小名(小玲)之名,刊登一夜情廣告,並留下劉○○住處電話,傳述李○○有意與不特定人為一夜情,致不特定人循網路上電話來電找李○○要求一夜情,足以毀損李○○之名譽」
切勿因一時好玩,卻必須吃官司,多了解法律,並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