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 206 條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7 條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8 條
1.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2.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9 條
1.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十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 206 條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7 條
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8 條
1.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2.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09 條
1.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