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0-2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民法 第1030-2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之計算
1.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2.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聲請人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雖指稱該判決違背證據 法則、適用法規不當及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規定並有理由不備 之違法云云。惟就其所指該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部分,並未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就所稱該判決理由不備部分,亦未表明有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情形之具體事實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 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僅係就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則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於法並無不合,自無聲請人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