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30-3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裁判案由:參考價值裁判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 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 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上開規定,並未將夫妻間所負債務除外, 自應一體適用。而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 金額後,夫妻間之債權債務並未因而消滅,債權人之一方,自得以該債權 與其所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務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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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 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 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上開規定,並未將夫妻間所負債務除外, 自應一體適用。而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 金額後,夫妻間之債權債務並未因而消滅,債權人之一方,自得以該債權 與其所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務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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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 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 利。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價值計算基準, 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 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因判 決而離婚,其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計算基準,以提起離婚之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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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對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抗告者,除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或與保全程序以 保全強制執行之目的有違者外,抗告法院於裁定前,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 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形成正確心證,防止發生突襲,應就為債權人及債 務人所忽略,且將作為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各項,明確賦與 雙方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 明。又抗告程序,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 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非不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是抗告法院 對原法院所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認債權人假扣押之原因未經釋明,改 裁定駁回其聲請者,尤當依上揭規定旨趣,賦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 已否釋明」或「有無補充或新釋明」等項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其踐行程序 始得謂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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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宣示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旨在確保我國人民之訴 訟權益,所指應訴自應以被告之實質防禦權是否獲得充分保障為斷。我國 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之規定,僅係夫妻不能同居之抗辯,並非承認分居制度 。夫妻分居並非夫妻法定聯合財產制當然消滅之原因,故夫妻分居,夫妻 之一方,尚不得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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