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死亡宣告

第8條 死亡宣告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3.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總則施行前已經過民法總則第八條所定失蹤期間者,得即為死亡之宣 告,並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為失蹤人死亡之時,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 條第二項所明定。原審以我國民法總則係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施行於台灣地區,失蹤人吳○於台灣光復前已失蹤並經過修正前民法第八 條所定失蹤期間等情由,因而依上開規定認定失蹤人吳○死亡之時為三十 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經核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