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條 代理人之能力

第104條 代理人之能力
1.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按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判 決,係為平衡原、被告雙方之利益,原告所供擔保,係備不當執行時賠償 被告之用,被告預供之擔保,則係預為不當阻止假執行時賠償原告而定。 在原告供擔保前,假執行判決之執行力尚未發生,原告不得以該假執行判 決聲請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執行,必待原告供擔保使假執行判決發生執行 力後,被告始有供擔保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