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條 不可分之債

民法第292條 不可分之債
1.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不可分者,準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


裁判案由: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物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 拆除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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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由於無須因嗣後之債務不履行情事,使其溯 及的消滅契約關係,致增法律關係之複雜性,原則上固應以「終止」之方 法消滅其契約關係,惟究不得執此即謂凡已履行之繼續性契約,均無容當 事人行使法定或意定解除權之餘地,此觀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五 百零三條、第五百零六條、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