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1-1條 承租人對耕作地之特別改良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461-1條 承租人對耕作地之特別改良1.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額為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