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條 短期消滅時效 上層分類:中華民國民法 分類:民法判解 列印 Email 民法第611條 短期消滅時效1.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