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6條 行李之拍賣

民法第656條 行李之拍賣
1.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
2.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3.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