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 退休金之請領時效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上層分類:勞動基準法 分類:勞動基準法判解 列印 Email 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 退休金之請領時效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1.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3.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4.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刑事判解 民事判解 行政判解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