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

民法\第1046條 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
1.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查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 之財產,夫妻之一方如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自應允其婚姻關 係存續中請求他方清償之,故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明定:夫妻之 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中得請求償還。準此,夫 妻之一方依本條項規定向他方請求償還代為清償債務時僅須證明其以自己 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為已足;倘他方抗辯夫妻間另有贈與等其他法律關 係之特別約定者,自應由他方就該有利之特別約定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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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財產權因繼承而取得者,係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一經開始,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無須為繼承之意思表示,即由其承受。又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有 侵害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之情形外,不生繼承權有無之問題,此觀民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自明。